高低溫恒溫恒濕室對試驗箱(室)的要求
工作空間內應裝有監控溫、濕度條件的傳感器。
工作空間內的溫度應能保持在40±2℃、相對濕度應能保持在93%(+2%;-3%)的范圍內。 本標準中規定的溫度容差(±2℃),考慮了測量的誤差、溫度的緩慢變化和工作空間內濕度的均勻性,即工作空間內的溫差。為使本標準規定的相對濕度容差((+2%;-3%)保持在要求的范圍內,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的溫差,在任一瞬時都不應大于1℃,短期的溫度波動也必須保持在較小的范圍內。
凝結水應不斷排出工作室外,未經純化處理不得再次使用。
使用直接與水接觸產生濕度的加濕法時,在試驗中水的電阻率應保持不小于500 Q.m。
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濕度應均勻,并盡可能與溫濕度傳感器處的條件一致。
試驗樣品的特性及電氣負載不應明顯地影響工作空間內的溫、濕度條件。
試驗箱(室)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試驗樣品上